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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中央環保督察組第二十八批交辦重點案件辦理情況通報

一、受理編號3037*:“2001年,在無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科奧牧業在希勤鄉愛興村盜伐1000棵樹木建廠;6-7年前,科奧牧業在廠區南側200米處砍伐約1000棵樹,其中66棵有采伐許可證,其餘均為盜伐”。

(一)基本情況

“科奧牧業”名稱實為“雙城克奧牧業有限公司”,希勤鄉愛興村利用村東南角廢棄地以招商引資形式,將克奧牧業引進愛興村,1998年投資建養牛廠,2010年又在廠區外村南位置,經過林業部門審批後砍伐樹木134棵,投建一處沼氣站用於處理糞便。

舉報人反映的上述問題,雙城區林業局已於2017年11月10日、17日分別接到過兩次市長熱線舉報督辦件,林業局調查後,調查結果也已向舉報人反饋過,舉報人又向哈爾濱市雙城區監察委投訴過,區監察委也介入調查過,認定沒有問題。2018年4月中央第六巡視組巡視黑龍江省期間,舉報人又向第六巡視組舉報,巡視組指派哈爾濱市監察委到雙城區林業局就克奧牧業伐樹一事再次進行調查審核,認定雙城區林業局調查處理結果得當。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案件情況部分屬實。

2018年6月29日,雙城區委區政府責成區林業局再次對舉報案件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區林業局成立由林業局局長、主管局長、森林公安局、林政科、資源科工作人員參加的調查組對該案再次進行認真調查梳理。

舉報人反映的“2001年,在無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科奧牧業在希勤鄉愛興村盜伐1000棵樹木建廠。”

經調查核實,克奧牧業於1998年建養牛廠投產(不是舉報人所說2001年建廠),克奧牧業廠區位置原是希勤鄉愛興村村東南角一處廢棄地,並且舉報人所稱1000棵樹由於時間久遠,難以考證,現場物證等信息早已滅失,缺乏證據支持及佐證,經走訪群眾及當時的支部書記關福久證實:“此地塊是村裡的廢棄地,不是林地,裡面有取土坑、墳塋等。”辦案人員又經查閱區林業局資源林政科林相圖、造林總站1984年三北防護林二期工程圖等資料,及希勤鄉政府林業站林相圖等相關證據,確認克奧牧業廠區院內不是林地,沒辦理過《林權證》,未納入林地管理,不受《森林法》調控,此地塊樹木的采伐區林業局沒有管轄權。

舉報人反映的“6-7年前,科奧牧業在廠區南側200米處砍伐約1000棵樹,其中66棵有采伐許可證,其餘均為盜伐。”

經查,舉報人所說克奧牧業廠區南側200米處,2017年11月,雙城區林業局調查期間經舉報人親手指認過現場,確認就是克奧牧業沼氣站位置,經調閱雙城區林業局資源林政科確認,該地塊樹木已於2010年10月30日經雙城區林業局審批采伐瞭,采伐方式為皆伐(即全部采伐),一共采伐樹木134株,采伐證編號:(2010)采字第122號,另外雙城區林業局調查組在舉報人所說的克奧牧業廠區南200米處,向外繼續擴大調查范圍,也未發現克奧牧業在其他地方盜伐過樹木跡象。舉報人所說“砍伐約1000棵樹”不屬實,實為134棵楊樹;“其中66棵有采伐許可證,其餘均為盜伐”不屬實,有采伐許可證屬實。

(三)問責情況

無。

二、受理編號3040*:“舉報人曾來電反映永勝鄉永豐村廢電池鉛冶煉廠污染問題,該廠每天拆解廢電池大約400—500噸,要求盡快調查處理上述問題。”

(一)基本情況

舉報反映的廢電池鉛冶煉廠位於永勝鎮太寧村,2018年4月開工建設,5月中旬投入生產,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案件情況屬實。

2018年6月29日,雙城區政府責成雙城區環保分局、區公安局、區市監局、區大督辦、永勝鄉政府聯合對舉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現場發現大量廢舊鉛酸電池,經目測大約五六十噸,有明顯生產痕跡,但土爐已被人為破壞。經核查,該企業是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下,利用土法冶煉工藝進行廢舊鉛酸電池冶煉鉛錠,產量已超過三噸以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已構成嚴重污染環境罪。據此,雙城區環保分局立即對該加工廠的產品和原料進行瞭封存。同時,雙城區公安分局在廠區周邊設置警力,對現場設施及廢舊鉛酸電池進行瞭查封。

6月30日,雙城區環保分局委托黑龍江拓力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對廠區內查封的廢舊鉛酸電池進行瞭安全轉移處置。同時案件移送程序正在履行。

(三)問責情況

無。

三、受理編號3043*:“2013年,李某某在朝陽村六合屯東北2.5公裡處破壞58畝草原,舉報人投訴到畜牧獸醫局,畜牧獸醫局轉給公安局,公安局立案後稱因不構成刑事案件又撤銷立案。舉報人要求恢復草原。依法依紀追究相關部辦公文具門責任。”

(一)基本情況

該地塊位於尚志市烏吉密鄉朝陽村六合屯(原三陽鄉六棵楊村小六合屯)一號草場內,面積為206畝。1999年12月30日由六棵楊村與尚志鎮居民楊景武簽訂瞭150畝草原承包合同,每年每畝承包費為30元,承包年限為50年(1999年12月30日至2049年12月30日)。2011年6月,尚志市畜牧獸醫局草原監理站與烏吉密鄉畜牧發展中心共同對該草場實地勘查,地表為蘆葦和塔頭,確認為草原且未被破壞。2012年12月24日,草原監理站接到楊景武舉報稱:“有人在我承包的草原上非法開墾”。經調查核實,確認為尚志鎮居民楊某仁進行非法開墾,開墾面積為38583.75平方米(折合約58畝)。2012年12月28日,尚志市畜牧獸醫局對該舉報案件正式立案調查(尚草監立[2012]6號),因該地塊存在權屬爭議,舉報人依法提出信訪訴求。2013年1月9日,由尚志市信訪辦召集相關部門參加的信訪協調會議,此案經信訪調解無果後,尚志市畜牧獸醫局於2013年1月22日責成草原監理站按程序移交公安部門立案偵查(尚草監移[2013]1號)。2013年8月7日,尚志市公安局對草原監理站移交非法占用農用地案立案偵查(尚公(治)立字[2013]454號),經調查認為該案件事實不構成破壞草原刑事案件,於2014年3月4日撤銷該案件(尚公(治)撤案字[2014]2號),主要理由為:一是案件當事人非法占用草原的主觀故意不明顯;二是行為人楊某仁雇傭挖掘機挖土回填原水庫庫底的行為不適宜認定為造成草原大量毀壞。2014年4月15日,尚志市畜牧獸醫局向公安機關提出撤銷案件復議申請,2014年4月24日,尚志市畜牧獸醫局接到尚志市公安局維持撤銷案件通知書(尚公(治)不立字[2014]1號)。2014年4月30日尚志市畜牧獸醫局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尚志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2014年5月6日,檢察機關建議市畜牧獸醫局通知當事人自行向市政府提出關於此案的復議申請,市畜牧獸醫局於2014年5月9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至今未提出復議申請,此案中止辦理。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接到信訪轉辦件後,尚志市政府於2018年6月29日召開案件督辦會議。經市國土局認定,該地塊在朝陽村土地使用證和草原使用證內,地類為草原。畜牧部門認為,該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應移交市公安部門辦理。市公安機關認為該案件當事人楊某仁非法占用草原的主觀故意不明顯,維持不夠立案標準意見(尚公函[2014]9號)。

尚志市於2018年6月30日已責成市畜牧獸醫局再次向市檢察機關提出立案監督申請,由市檢察院對此破壞草原案件進行認定,確定主體責任後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責令退耕還草,限定於2019年6月末前恢復草原植被,依法追究相關行為人責任,並由尚志市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責任。

(三)問責情況

無。

四、受理編號3044*:“2013年,李某某在朝陽村六合屯東北2.5公裡處破壞58畝草原,舉報人投訴到畜牧獸醫局,畜牧獸醫局轉給公安局,公安局立案後稱因不構成刑事案件又撤銷立案。舉報人要求恢復草原。依法依紀追究相關部門責任。”

此問題與第二十八批第3043台中註冊商標號舉報案件反映問題完全一致,辦理情況已報送。

五、受理編號3045*:“松浦大橋橋下,江面上有多傢飯店將餐廚垃圾直排入江,污染江水。”

此問題與第二十四批第2556號舉報案件反映問題完全一致,辦理情況已報送。

六、受理編號3046*:“一是南崗區紅旗鄉哈爾濱市金泉環保能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提煉地溝油過程中散發氣味,鍋爐煙囪冒黑煙,污染空氣影響附近居民生活,舉報人要求將該公司遷走。二是道裡區新發鎮先鋒村哈爾濱中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提煉地溝油過程中散發氣味,鍋爐煙囪冒黑煙,污染空氣影響附近居民生活,舉報人要求將該公司遷走。”

舉報反映的問題情況部分屬實。

第一問題辦理情況:(一是南崗區紅旗鄉哈爾濱市金泉環保能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提煉地溝油過程中散發氣味,鍋爐煙囪冒黑煙,污染空氣影響附近居民生活,舉報人要求將該公司遷走。”)

(一)基本情況

投訴人反映的問題是:哈爾濱市金泉環保能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位於南崗區紅旗滿族鄉長征村, 2010年7月註冊成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廢油脂處理。2013年12月,哈爾濱師范大學為該單位編制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2013年12月30日,哈爾濱市環保局對其作出瞭《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意見》(哈環審表[2013]190號);2014年9月5日,哈爾濱市環境保護局作出瞭《項目環保驗收意見》(哈環審驗[2014]42號),通過環保竣工驗收。

哈爾濱市環保局南崗分局日常監管曾接到群眾舉報存在異味擾民環境問題,2016年哈市環境監測中心站進行監測,臭氣排放達標,2018年3月,由於該單位未生產,不在正常工況下監測無效。哈爾濱市環保局南崗分局要求該單位加強環境管理。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反映的問題情況基本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

2018年6月29日,哈爾濱市環保局南崗分局會同紅旗鄉政府開展聯合執法。現場檢查確認,哈爾濱市金泉環保能源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正在進行整改,現處於停產狀態。生產車間有集氣裝置和活性炭吸附處理,由於未生產,氣味無法監測。該單位現有一臺0.5噸燃煤供暖鍋爐,現已停爐。哈爾濱市環保局南崗分局已約談該單位負責人,要求提交書面整改方案。待該單位整改後恢復生產時,將對其氣味、鍋爐煙塵進行環境監測,如超標排放對其依法予以查處。

下一步,哈爾濱市環保局南崗分局將進一步加強對該單位的日常環境監管,防止環境違法行為發生。

(三)問責情況

無。

第二問題辦理情況:(二是道裡區新發鎮先鋒村哈爾濱中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提煉地溝油過程中散發氣味,鍋爐煙囪冒黑煙,污染空氣影響附近居民生活,舉報人要求將該公司遷走。)

此問題與第十八批次1995號案件反映的問題一致,辦理情況已報送。

七、受理編號3047*:“舉報人曾向督察組反映新華鎮先鋒村立新靴子廠生產期間異味擾民問題。近日阿城區環保局到現場檢查後,該廠改為夜間生產,異味問題至今未得到解決。”

(一)基本情況

新利街道利新供銷社西側先鋒村靴子廠實為哈爾濱安耐防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統一信用代碼 912301087992836614。該企業PVC雨靴建設項目於2010年7月16日經阿城區環保局進行批復(阿環審[2010]086號),於2012年7月建設,2012年9月投入使用,總投資120萬元,主要生產PVC雨靴。該項目環保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無法保證污染物的達標排放。針對此情況哈爾濱市阿城區環境保護局於2018年6月9日下達瞭《哈爾濱市阿城區環境保護局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哈阿環改字[2018]20號,要求企業未經驗收合格不得生產或使用,該企業處於停產狀態一直未生產。阿城區環保局已對該企業未驗先投違法問題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於2018年6月11日予以立案調查,現正在調查取證中,如違法事實確鑿,將予以立案處罰。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該信訪情況基本屬實。舉報人曾向督察組反映新華鎮先鋒村立新靴子廠生產期間異味擾民問題情況屬實;6月8日阿城區環保局到現場檢查後,該廠處於停產狀態,不產生異味。

調查處理情況:

2018年6月7日,市領導小組向阿城區轉辦第七批次第478號案件,阿城區政府責成阿城區環保局對該信訪進行調查。哈爾濱市阿城區環境保護局工作人員於2018年6月8日經現場調查發現,該公司PVC雨靴建設項目塑料顆粒擠出部位散發有機氣體,該項目環保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無法保證污染物的達標排放。針對此情況哈爾濱市阿城區環保局已經下達《哈爾濱市阿城區環境保護局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哈阿環改字[2018]20號),要求企業未經驗收合格不得生產和使用,該企業處於停產狀態一直未生產,購買並加裝VOC揮發性有機物設備,已簽定第三方監測協議,積極籌備驗收。

該企業於2018年6月15日購進瞭VOC揮發性有機物設備,6月23日進行安裝,現該企業積極籌備準備驗收。阿城區環保局將在企業復產或申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開展後根據第三方監測結果,如果不能達標排放,該企業不得生產或使用。

接到第二十八批3047號案件後,阿城區政府高度重視,組織阿城區環保局、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阿城區電業的局和新利街道於6月29日上午9時再次趕赴企業開展調查,企業無生產痕跡,當日夜晚突擊檢查該企業,未發現該企業有生產跡象,並連夜走訪周邊最近三戶老百姓,均表示一直未生產。

下一步,哈爾濱市阿城區環境保護局將加大對該企業監督檢查力度和監管頻次(一日一次),督促企業盡快完成整改任務,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三)問責情況

無。??????

八、受理編號3050*:“2018年,有人在東環村張傢屯東側林地(面積5-6坰)裡采砂,現場到處是大坑”。

(一)基本情況

該采砂地塊位於阿城區阿什河街道東環村張傢屯東側,采砂地塊的總面積為19123平方米,其中,占用坑塘水面7299平方米、占用林地242平方米、占用基本農田11582平方米。占用的是該村的機動地和少量的林地,是村裡的老砂坑。采砂人按時間順序為:該村村民張某(1995年5月-2008年8月)、該村村民張某和冀某某(2008年8月-2017年6月)、民和村村民薑某某(2017年6月至今),沒有審批手續。

經查,張某在1995年與村集體簽訂瞭在一組河道楊河叉建抽水站取砂合同,合同終止時間2004年。2000年8月經原村組代表研究決定,同意將1995年簽訂的合同終止後,繼續由張某、冀某某承包此砂坑養魚(砂坑四邊界為:南至雙城村一組村民承包地;東至雙城村八組樹地界;西至原有老岸;北至張龍溫室前大壩)。2017年6月,張某、冀某某又將該砂廠轉包給民和村薑某某用於采砂。被破壞的農田為該村民張某巖承包該村的機動地(承包期2016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

(二)核實處理情況

案件屬實情況:經調查,“2018年,有人在東環村張傢屯東側林地(面積5-6坰)裡采砂,現場到處是大坑”情況基本屬實。

接到該舉報案件後,阿城區高度重視,組織阿城區國土執法局、阿城區安監局、阿城區水務局、阿城區林業局、阿什河街道於6月29日現場調查核實。

經查,舉報中采砂占林地5-6坰情況不實,實測面積1.9坰,大部分是農地和老坑塘,其中占林地242平方米,現場現多處不規則砂坑。阿城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經調查和現場勘測後,已報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立案查處,立案編號為哈國土立[2018]7079號,並下達瞭《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哈國土責停字[2018]第38號),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恢復耕地,擬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處罰,並已提交哈爾濱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局長辦公會審議。在下達整改通知(停工通知)後,違法當事人正在恢復被破壞的耕地。今後,阿城區將對區域內的采砂行為進行嚴格監管,取締無證經營的采砂場,堅決杜絕侵占耕地違法采砂行為的發生。

(三)問責情況

無。

九、受理編號3051*:“2018年,有人在東環村張傢屯東側林地(面積5-6坰)裡采砂,現場到處是大坑”。

此問題與第二十八批3050號舉報案件反映問題完全一致,辦理情況已報送。

十、受理編號3052*:“2018年,有人在東環村張傢屯東側林地(面積5-6坰)裡采砂,現場到處是大坑”。

此問題與第二十八批3050號舉報案件反映問題完全一致,辦理情況已報送。

十一、受理編號3053*:“自2017年以來,萬寶鎮巨寶村村委會耕地在李傢屯拆遷位置裡填埋生活垃圾,占地面積達上萬平方米,夜間傾倒垃圾,白天進行掩埋。舉報人要求依法查處此問題,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基本情況

舉報人反映的地塊位於萬寶大道北側,距萬寶大道約500米,權屬人為松北區政府,已征收,現狀未利用。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屬實。

2018年6月29日,經萬寶鎮政府、萬寶鎮巨寶村村委會、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基礎設施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組成的聯合調查組現場調查確認,該地塊原為松北區萬寶鎮巨寶村土地,後被松北區政府征收,2014年1月1日起由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基礎設施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委托哈爾濱市駿澤園林綠化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看護和日常管理。由於該地塊臨近萬寶大道,交通便利,偷卸建築渣土及垃圾的現象時有發生。

為迅速解決上述問題,一是先由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基礎設施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制定清運方案,組織機械設備、車輛,於2018年7月2日20:00開始對建築渣土和垃圾進行清運,將違法傾倒的建築殘土和垃圾全部清運到指定的垃圾存放處理場地。二是由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基礎設施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在清運過程中進行全程錄像。如果發現疑似危化產品或可能污染環境物品,暫停作業,立即向環保部門匯報,按程序由環保專業部門進行處理後,再進行下步工作。三是移交追責組進行問責,由監察部門對該地塊涉嫌違法違紀事項進一步開展調查,分清責任,明確管護單位和部門,做好後續管護工作。調查期間,暫由原有管護單位進行管護。同時,根據環保部門對環境影響的評估情況, 固定證據,依法依規嚴肅追責。

(三)問責情況

根據調查及環保評估情況嚴肅問責。

十二、受理編號3056*:“復旦路哈爾濱制藥總廠,不定時向外排放廢氣,伴有異味,擴散范圍廣,影響周圍居民健康,舉報人要求該廠搬遷。”

(一)基本情況

投訴人反映的問題是:哈爾濱制藥總廠(一廠區)位於南崗區學府路109號,該廠建設項目於1956年開工建設,1958年建成並投產使用,主要產品為生產抗生素等,2017年6月取得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2301008280277137001P,有效期至2020年6月。

哈爾濱市環境保護局南崗分局加強日常監管,2017年以來,哈爾濱市環保局南崗分局曾接到過群眾舉報,經監測,該單位異味和鍋爐大氣污染物達標,未實施行政處罰,但要求該企業進一步加強環境管理。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反映的問題情況基本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

6月30日哈市環保局南崗分局再次現場檢查確認,哈藥集團制藥總廠一廠區,現在隻有一個合成、一個原料藥、兩個制劑車間等4個車間處於半生產狀態。經調查核實,舉報人反映排放廢氣,伴有異味,藥品發酵味道異味源主要來自106和109車間,生產頭孢的109車間已於2015年6月處於全面停產狀態,部分設備已拆除,職工已分流安置;生產青黴素的106車間已於2018年2月起處於停產狀態。在上述2個生產車間未停產前確實在工廠周邊能聞到藥品的味道,但經每季度對該企業氣味的例行監督性監測均未超過國傢排放標準。

下一步,哈爾濱市環保局南崗分局將針對群眾反映排放廢氣異味擾民問題,督導該企業產生異味的106和109車間加快實施污染車間搬遷改造計劃,制定並落實整改措施,徹底消除排放廢氣異味擾民問題,一經發現,將依法嚴肅查處。

(三)問責情況

無。

十三、受理編號3057*:“一是2012年-2016年,向陽鎮金傢溝子村、愛國村、勝利村、長崗村及周邊村共有15000畝林地被破壞改為耕地,至今未退耕還林。二是愛國大隊張某某在自己承包的山上破壞山林,改為耕地。”

經調查,舉報情況屬實。

第一個問題辦理情況:(一是2012年-2016年,向陽鎮金傢溝子村、愛國村、勝利村、長崗村及周邊村共有15000畝林地被破壞改為耕地,至今未退耕還林。)

(一)基本情況

舉報人反映的地塊共涉及到五常市向陽鎮5個行政村,分別在向陽鎮金界溝村、向陽鎮愛國村、向陽鎮齊船口村、向陽鎮永明村、向陽鎮中源村等5個村集體林區域內。五常市向陽鎮上述5村人口2538戶,9871人,現有耕地37558畝,村集體林地為17297畝。

五常市向陽鎮金界溝村,全村442戶、1717人、耕地面積6833畝、現有集體林地2913畝。

五常市向陽鎮愛國村,全村675戶、2774人、耕地面積11321畝、現有集體林地5940畝。

五常市向陽鎮齊船口村,全村549戶、2220人、耕地面積8752畝、現有集體林地3185畝。

五常市向陽鎮永明村,全村340戶、1444人、耕地面積5446畝、現有集體林地2785畝。

五常市向陽鎮中源村,全村512戶、1716人、耕地面積6446畝、現有集體林地2474畝。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

接到轉辦案件後,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組織召開專題會議,精心安排部署案件核實處理工作。2018年6月29日,五常市林業局和五常市向陽鎮組成專案組對舉報案件現場進行調查核實。

經調查,2012年—2016年春,五常市向陽鎮金界溝村、向陽鎮愛國村(原長崗村與愛國村合並)、向陽鎮齊船口村(原勝利村)、向陽鎮永明村、向陽鎮中源村村集體林區域內相繼發生瞭大面積毀林開荒行為。五常市林業局自2012年至2016年多次對上述村屯毀林地塊調查核實處理。

經查,五常市向陽鎮齊船口村非法開墾林地1566.1畝,涉案村民30戶;五常市向陽鎮永明村非法開墾林地281畝,涉案居民1戶;五常市向陽鎮金界溝村非法開墾林地1501畝,涉案村民108戶;五常市向陽鎮愛國村非法開墾林地1916畝,涉案村民2戶;五常市向陽鎮中源村非法開墾林地490畝,涉案村民1戶,上述5個村非法開墾林地面積達5754.1畝,共有142戶涉案。

對上述違法占地及破壞林地案件五常市林業局進行瞭全面的調查處理,其中,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刑事立案3起(其餘刑事案件正在偵辦中),刑事拘留1人,批捕1人,移送起訴1人;行政處罰124人,行政罰款463000.00元。

上述破壞林地面積5754.1畝除去水庫、溝塘等暫時不具備還林條件的2329畝外,其餘3425.1畝破壞林地已於2017年春季全部完成還林,現新植苗木保存較好。

2016年11月30日,五常市向陽鎮黨委對上述負有監管責任的五常市向陽鎮齊船口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孫某某、五常市向陽鎮中源村黨支部書記都某某、五常市向陽鎮永明村村委會主任李某某、五常市愛國村村委會主任侯某某分別給予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留黨察看一年的處分(五向委發[2016]14號、五向委發[2016]19號、五向委發[2016]11號、五向委發[2016]12號)。

2017年,五常市向陽鎮黨委對負有監管責任的五常市向陽鎮金界溝村黨支部書記雷某某給予黨內警告處分(五向委發[2017]9號)。

按照《黑龍江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和《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2018年4月,五常市紀委、監察委給予五常市林業局局長尤某某、五常市國有林場公司經理劉某某、五常市林業局副局長呂某某等3人黨內警告處分(五紀發[2018]71號、五紀發[2018]72號、五紀發[2018]65號);給子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政委那某某,原任五常市林業局稽查大隊隊長曾某某、現任五常市林業局稽查大隊隊長張某某,五常市林業局林政股股長崔某某,五常市林業局稽查中隊隊長胡某某、趙某等6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五紀發[2018]85號、五紀發[2018]84號、五紀發[2018]81號、五紀發[2018]82號、五紀發[2018]83號、五紀發[2018]80號)。給予五常市向陽鎮副鎮長李某某黨內警告處分(五紀發[2018]69號),五常市向陽鎮林業站站長張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五紀發[2018]74號)。同時,責令以上人員作出書面檢查,並限期整改。

(三)問責情況

無。

第二個問題辦理情況:(二是愛國大隊張某某在自己承包的山上破壞山林,改為耕地。)

(一)基本情況

舉報人反映的地塊位於五常市向陽鎮政府所在地西10公裡處的愛國村,該村675戶、2774人、耕地面積11321畝、現有集體林地5940畝。

(二)調查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

接到轉辦案件後,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組織召開專題會議,精心安排部署案件核實處理工作。2018年6月29日,五常市林業局和五常市向陽鎮組成專案組對舉報案件現場進行調查核實。

經調查,張某某,五常市山河鎮居民。1994年,張某某以兩荒形式承包向陽鎮愛國村集體林地281畝,1995年在其承包林地內開墾水田6.5公頃,挖掘水庫2公頃,並對剩餘林地的灌木進行清理並栽植落葉松,同時林糧兼作種植黃豆。2013年11月5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對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案立案偵查(案件編號:A2335010200162013110007)。2013年11月5日,經司法鑒定,張某某承包林地60.26畝被改變林地用途,改變林地用途對植被及土壤毀壞程度嚴重。2015年9月17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對張某某上網通緝,2016年11月22日,張某某被抓捕歸案,移送檢查機關審查起訴。2017年7月6日,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0元((2017)黑0184刑初261號刑事判決書)。

涉案林地已於2017年春季全部還林,現新植苗木保存較好。

(三)問責情況

無。

十四、受理編號3064*:“群力新區的居民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接向何傢溝偷排,每天早上四五點排放量特別大。”

(一)基本情況

何傢溝排水區南起平房西部地區,北至松花江,西起四環路,東至學府路、康安路,包括平房區、哈西地區、群力新區和康安地區等,現狀匯水總面積約50平方公裡。群力新區排水系統為雨污分流制,由康安雨污泵站排水系統、河松雨污泵站排水系統、安陽雨水泵站排水系統組成。雨水通過安陽、康安、河松等三座泵站排入何傢溝;污水通過康安泵站、河松泵站進入群力污水處理廠一期工程處理後排入何傢溝。群力新區的生活污水及雨水排放口位於何傢溝左岸安陽橋至河松橋段、長度約1.3公裡范圍內。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7月1日,在前期調查基礎上,市住建委組織市水務局、道裡區水務局有關人員再次進行瞭現場核查。何傢溝左岸安陽橋至河松橋段共有排放口5個。其中:泵站排放口3個,分別為安陽泵站排放口、康安泵站排放口和河松泵站排放口。此外,存在群力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及安陽路下遊180米左岸溢流口各1個。何傢溝沿岸截污管線工程於2011年建成投用,建成後,原直排河道污水管線均接入截污幹線。何傢溝中下遊匯水區域污水,輸送至群力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群力污水處理廠一期工程設計規模15萬噸/日,2011年9月投入運行,實際處理污水量日均15.8萬噸,出水水質經檢測全部達標。

造成居民生活污水排放河道的主要原因,主要由於近年來群力地區快速發展,生活污水量激增,目前,群力污水處理廠已處於超負荷運行狀態(日實際處理量已達15.8萬噸),隻能處理何傢溝截污管線輸送的污水,無法滿足群力、哈西區域生活污水處理的全部需求。由河松泵站、康安泵站收集的污水,一部分通過污水管線送至群力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超負荷增量部分,通過污水與雨水混流方式,在康安橋上、下遊附近溢流排放至何傢溝河道。直排的雨污混流水量隨季節和天氣變化增減,最多時4.4萬噸/日。

鑒於群力污水處理廠處於超負荷工作狀態,無法滿足污水排放需求的實際情況,目前,我市已經啟動瞭群力污水處理廠二期改造工程,計劃2018年底竣工,投入運行後,可增加污水處理能力10萬噸/日,總體處理污水能力達25萬噸/日,何傢溝沿線污水可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和達標排放。在改造工程投入運行之前,我市將采取5項臨時措施,力爭解決當前群力地區污水處理供需不平衡問題。一是增強現有群力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最大限度提升處理空間,預計增加約1萬噸/日的處理能力。二是減少沿線污水排放總量,在確保民生需求的基礎上,對何傢溝沿線超標排放污水的工業企業進行重點排查,發現超標排放,堅決關停整改。三是分流處理,敷設哈雙南路及康安路兩條臨時管線,采取錯峰等方式,將現溢流排入何傢溝的污水導入文昌和平房污水處理廠,預計工期15天。四是統籌安排污水分流計劃,在應急分流階段,根據污水排放處理的峰谷情況,平衡利用既有群力、文昌和平房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能力。五是加大沿線環境整治力度,對何傢溝沿河垃圾及沿線環境衛生進行集中全面清理,提升沿河環境質量。

(三)問責情況

無。

十五、受理編號3065*:“康金鎮小趙村內有一傢糠醛化工廠,生產過程中存在冒黑煙、粉塵污染和水污染問題,已持續10多年。”

此案件已於第四批第221號案件進行瞭辦理,並且對第四批221案件辦理情況上報瞭補充報告,情況已報送。

十六、受理編號3067*:“一是清河鎮藍莓基地內有人飼養生豬,豬糞污流入大古洞水源地,污染水源;該基地煙囪冒黑煙,污染環境,已持續10年。舉報人曾向環保局舉報無人受理。二是清河林業局山河村東側有兩傢炭廠(沒有名字),燒炭時冒煙飄殘渣,污染環境,已持續十幾年。舉報人曾向環保局反映,無人受理。”

經調查,信訪舉報情況屬實。

第一個問題辦理情況:(一是清河鎮藍莓基地內有人飼養生豬,豬糞污流入大古洞水源地,污染水源;該基地煙囪冒黑煙,污染環境,已持續10年。舉報人曾向環保局舉報無人受理。)

(一)基本情況

經核查,信訪舉報案件所稱“清河鎮藍莓基地”,實名為黑龍江省歐瑞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通河縣分公司(歐瑞藍莓種植基地),位於黑龍江省森工總局清河林業局五七農場,是清河林業局轄區內企業,占地面積90公頃,主要經營藍莓種植生產。該基地內有一臺1蒸噸燃煤供熱鍋爐,用於辦公室供熱取暖。“藍莓基地內有人飼養生豬”,實為黑龍江省雙河祖代種豬有限公司,位於藍莓種植基地西側,占地面積約5公頃,登記機關為哈爾濱市南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司住所在哈爾濱市南崗區通達街8號宏達小區6號樓202號,註冊資本500萬,屬於個體私營企業。建有21個豬舍,一座污水處理站,一個沼液貯存池,有機肥制造工程及相關輔助設施等,設計規模年存欄母豬2400頭,出欄生豬52000頭,現存欄生豬2200頭。2013年10月,黑龍江省清河林業局建設和環保局下發瞭建設用地許可證和項目選址意見書,2013年11月,黑龍江省清河林業局建設和環保局下發瞭建設規劃許可證;2016年7月,哈爾濱市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對該項目進行瞭環評技術評估(哈環評估書﹝2016﹞71號),2016年7月25日,哈爾濱市環保局批復瞭該項目(哈環審書﹝2016﹞82號),該項目於2016年10月投產。至舉報前,該公司未向哈爾濱市環保局提出環保驗收申請,也未按環評報告書批復要求,向通河縣環保局進行項目備案,接受環境監管。

至收到此次舉報前,通河縣環保局未接到過群眾對該問題的信訪舉報。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

接到轉辦案件後,通河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2018年6月29日早7時30分,通河縣政府主管領導帶領縣環保局、畜牧總站、國土局、安監局、市場監管局、清河鎮政府等部門負責人和執法人員迅速到涉案地點進行調查核實。

經調查,黑龍江省雙河祖代種豬有限公司為省森工總局清河林業局轄區內企業,2016年7月辦理瞭項目環評報告並經哈爾濱市環保局批復,項目於2016年10月開始投產,但至舉報日止,未經哈爾濱市環保局驗收,也未向通河縣環保局進行備案,存在未驗先投環境違法行為;企業在經營期間,項目污染防治設施不齊全、未運行,存在私設排污口,將畜禽糞污排入清河林業局大古洞河引水灌渠污染水體問題。清河林業局大古洞河非省政府批準的水源地,但畜禽糞污污染大古洞河引水灌渠水體違法行為屬實,故舉報問題屬實。

2018年6月29日,通河縣環保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公司私設排污口污染大古洞河引水灌渠水體環境違法行為,下達瞭《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通環改字﹝2018﹞022號),責令其立即停止排污行為,啟動現有污染防治設施,對私設排污口立即進行封堵,7月29日前完成排污溝糞污清理。並下達瞭《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通環罰字﹝2018﹞013號),處3萬元罰款;依據國務院《畜禽規模化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企業未驗先投違法行為,對該公司下達瞭《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通環罰字﹝2018﹞014號),處10萬元罰款,並責令該公司嚴格按照環評及批復的要求,查漏補缺,加強環境管理,待各項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完善穩定運行後,及時向哈爾濱市環境保護局申請環保驗收。

2018年6月29日,公司當場停止違法排污行為,現有污染防治設施已運行,並組織人力對糞污溝入渠排污口完成瞭封堵,公司承諾7月29日前完成對排污溝糞污清理工作。

經調查,黑龍江省歐瑞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通河縣分公司(歐瑞藍莓種植基地)有一臺型號為DZC1-0.7-AII的燃煤供熱鍋爐,已經納入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淘汰計劃,該公司已於2017年5月對鍋爐及附屬設施進行瞭物理隔斷。但企業在2007年11月至2017年5月經營期間存在鍋爐冒黑煙,污染環境問題,故舉報反映情況屬實。由於企業問題鍋爐及附屬設施已經完成物理隔斷,通河縣環保局未予以處罰,當場告知企業恢復供暖時,必須改變燃料結構,不能使用煤、稻殼等燃料,應使用電或燃氣等其他清潔能源。

下一步,通河縣政靜電機府將責成縣畜牧總站、環保局及8個鄉鎮對轄區內所有養殖場(戶)進行全面清查,特別是對人口密集、飲用水源地、河道等重點區域開展集中排查,摸清底數,集中治理,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三)問責情況

無。

第二個問題辦理情況:(二是清河林業局山河村東側有兩傢炭廠(沒有名字),燒炭時冒煙飄殘渣,污染環境,已持續十幾年。舉報人曾向環保局反映,無人受理。)

(一)基本情況

經核查,舉報反映第一傢炭廠業主為王某明,清河林業局居住,農民,炭廠位於清河鎮山河村南側,距山河村2000米,共有10個炭窯,其中6個炭窯可燒制木炭,有4個炭窯已經坍塌不能使用,廠區堆放大量原材料,無證照經營。

在收到此次舉報前,2018年6月28日,通河縣環保局收到群眾對王某明炭廠的信訪舉報,通河縣環境保護局2名執法人員立即對舉報現場進行瞭執法檢查,經核查,該炭廠6個炭窯正在生產燒制木炭,煙塵無組織排放;為此,通河縣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王某明下達瞭《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通環改字﹝2018﹞021號),責令該炭廠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於2018年6月29日前自行對炭窯進行拆除。

經核查,舉報反映第二傢炭廠業主為王某嶺,清河林業局居住,農民,炭廠位於清河林業局轄區,通河縣清河鎮旱田村西北側,距旱田村2500米,炭廠共有12個炭窯,無證照經營。

至收到此次舉報前,通河縣環保局未接到過群眾對王某嶺炭廠的信訪舉報。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情況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

2018年6月29日早5時30分接到轉辦通知後,通河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2018年6月29日早7時30分,通河縣政府主管領導帶領縣環保局、國土局、安監局、市場監管局、清河鎮政府等部門負責人及執法人員迅速到涉案地點進行調查核實。經現場調查,群眾舉報2傢炭廠燒制木炭,煙塵無組織排放,污染環境問題屬實。6月29日上午,經通河縣國土資源局實地測量,王某嶺炭廠位於清河林業局轄區,該案件監管責任主體為黑龍江省森工總局清河林業局,《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舉報受理信訪事項(第二十八批)轉辦通知》(環督轉[2018]28號)備註中,已將該問題交由省森工總局辦理,經與哈爾濱市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領導小組案件確責小組溝通,通河縣無需上報確責申請。通河縣政府將該案件相關情況向清河林業局進行瞭通報,清河林業局表示將組織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2018年6月30日,通河縣政府責成清河鎮政府牽頭,會同縣環保局、市場監管局、公安局等相關部門組成聯合執法組,對無證照經營的王某明炭廠依法查處取締。10個炭窯已被強制拆除,炭廠燒制木炭,煙塵無組織排放污染環境問題得到徹底解決。

下一步,通河縣政府將責成8個鄉鎮對轄區內此類違法問題進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三)問責情況

台灣電動床工廠 無。

十七、受理編號3068*:“自2017年以來,萬寶鎮萬寶村村民周某某與村領導合作,毀壞7畝林地開辦農業合作社”。

(一)基本情況

舉報人反映的“周某某”為萬寶鎮萬寶村村民,為哈爾濱市松北區裕豐農機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法人代表,該合作社位於松北區萬寶鎮萬寶村內萬寶大道南側。萬寶村書記孫某、村長孔某寶、村委會委員黃某吉為合作社理事。

該舉報問題為部分內容重復舉報,前次舉報 2018年6月23日中央第三環境保護督察組(第二十二批)第2327號案件,舉報內容為“舉報人於2008年在萬寶村承包的林地被同村周某某侵占並破壞,破壞面積7畝。舉報人多次向村裡、鎮裡反應未果,要求恢復林地”,該案由松北區牽頭,市林業局、國土局配合。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核實,舉報情況基本屬實。舉報反映“自2017年以來,萬寶鎮萬寶村村民周某某與村領導合作,開辦農業合作社”情況屬實;“毀壞7畝林地”情況不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2018年6月29號,市林業局接到轉辦案件,即由林業局副局長、森林公安局局長及民警組成調查組,會同松北區農林畜牧獸醫局、萬寶鎮政府等部門人員深入實地進行調查核實。並與舉報人見面,詳細瞭解瞭相關情況及本人訴求。

市林業局調查組對建房所占用土地的地類性質進行瞭調查核實。一是在第2327號案件查辦中,牽頭單位松北區政府確認該處土地的地類不是林地;二是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土地規劃用途認定書》體現該處土地規劃用途為農用(耕地);三是松北區農林局在《關於22批2327號舉報案件情況說明》中確認該處不屬於林地;四是松北區萬寶鎮政府提供的《情況說明》證明該處不屬於林地;五是萬寶鎮萬寶村民委員會提供的《情況說明》證明該處不屬於林地。

經核實,對於周某某違法建房問題,市國土資源局已進行查處。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案件辦理情況材料表明:經市國土資源局執法部門調查,該合作社於2017年7月份,在未依法履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松北區萬寶鎮萬寶村153號、萬寶村172號(規劃用途為農用地)地上施工建設農業展廳房屋一棟(合作社),建築占地面積503.9平方米,屬於非法占地行為。為此,市國土資源局已對該合作社依法下達瞭《行政處罰決定書》(哈國土行處罰字(2017)5146號),處罰事項:“責令退還非法占用503.9平方米的土地,限期15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03.9平方米農用地上建設的農業展廳房屋一棟,建築占地面積503.9平方米恢復土地原狀;對非法占用的503.9平方米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罰款,合計罰款5039.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該合作社於2017年8月10日到指定銀行繳納瞭罰款5039.00元,違法當事人提供瞭罰款收據(收據編號:No150700058852)。違法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自行拆除的行政處罰義務,市國土資源局已於2018年5月31日就該案申請松北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依照相關規定,於2017年8月21日向松北區政府發出瞭《關於松北區違法用地情況的通報的函》(哈國土監便發〔2017〕111號),通報瞭該違法占地案件。

(三)問責情況

無。

十八、受理編號3069*:“榆樹鎮民權村金龍山墓園,建設過程中毀壞樹木3000棵,侵占農田200餘畝。舉報人6月初向督察組反映上述問題,後經相關部門核實,該墓地是道裡區政府與王某共同建設的。道裡區政府通報此問題的辦理結果時稱:‘占地面積是5780平方米,由3人合夥建設3塊墓地,並非王某一人建設,其中,齊某某已建1340平方米,王某建780平方米,徐某某建1340平方米’。舉報人認為通報的上述情況不屬實,3塊墓地實際上都是王某一人建設的,實際占地75000平方米且存在擴建行為,其中僅辦公用地就占地1700平方米。舉報人要求進一步查處上述問題。”

此案件已分別於第九批第751號、第十二批1193號案件進行瞭辦理,情況已報送。

十九、受理編號3071*:“達連河鎮松花江江岸村民李某某違法毀壞240公頃草原,舉報人要求徹查上述問題。”

(一)基本情況

舉報人反映的達連河鎮松花江江岸村民李某某違法毀壞240公頃草原,具體地點是依蘭縣達連河鎮豬蹄河草原。經調查:依蘭縣人民政府於2005年12月16日將《黑龍江省草原使用證》“依草使字第001號”(豬蹄河草原)發放給依蘭縣達連河鎮政府。依蘭縣達連河鎮政府於2005年12月23日將豬蹄河草原發包給李某某,合同面積240公頃,承包期限從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55年12月23日止。

經調查:1.依蘭縣國土資源局2005年9月提供的土地利用現狀說明,根據1989年土地利用現狀圖,圖上標定該地塊是達連河鎮5#地,系國有未利用土地,權屬是達連河鎮政府,土地利用現狀天然草地,面積:200.93公頃。2.2018年6月29日,依蘭縣政府聘請國傢測繪地理信息局第二地理信息制圖院調取相關衛星圖像數據,對依蘭縣達連河鎮豬蹄河草原的面積進行查證。經查證,2009年豬蹄河草原境內草地面積為199.5788公頃。

綜上情況,依蘭縣政府2005年12月16日發放給依蘭縣達連河鎮政府的《黑龍江省草原使用證》依草使字第001號豬蹄河草原面積240公頃和依蘭縣達連河鎮政府與李某某簽訂的豬蹄河草原承包合同中草原面積240公頃與實際略有差異,2005年豬蹄河草原面積實際應為200.93公頃。造成面積差異的主要原因是,由於2005年12月16日依蘭縣畜牧獸醫局工作人員和依蘭縣達連河鎮政府工作人員對依蘭縣達連河鎮豬蹄河草原進行實地測量時,豬蹄河草原內遭大雪覆蓋和測量人員技術不足,未確定草原經緯度坐標點,草原邊界位置等問題都未測清測實,尤其是將哈爾濱市方正縣界內的土地約40公頃也測量到豬蹄河草原面積之內,依蘭縣達連河鎮豬蹄河草原面積實為200.93公頃。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舉報人反映的問題基本屬實。

6月29日,依蘭縣接到轉辦案件後,依蘭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立即成立瞭由依蘭縣政府主管環保工作的副縣長為組長,依蘭縣畜牧獸醫局牽頭、依蘭縣國土資源局、依蘭縣環保局、依蘭縣政府法制辦、依蘭縣達連河鎮政府等多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依蘭縣達連河鎮豬蹄河草原開展調查、現場踏查。

經調查核實:

豬蹄河草原目前以下3個地塊存在問題。一是依蘭縣佰剛剝巖運輸車隊停車場臨時用地。二是礦渣堆壓占、毀壞草原。三是草原內存在耕地。

1.依蘭縣佰剛剝巖運輸車隊停車場臨時用地問題。經調查:依蘭縣國土資源局於2016年11月3日將此地塊批復給依蘭縣佰剛剝巖運輸車隊做為臨時用地,總面積4.757公頃,使用期限為2年(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用於存放依蘭縣佰剛剝巖運輸車隊車輛。

目前,依蘭縣政府根據國傢測繪地理信息局第二地理信息制圖院提供的依蘭縣達連河鎮豬蹄河草原圖像數據顯示,認定依蘭縣國土資源局給依蘭縣佰剛剝巖運輸車隊批復的臨時用地地塊在豬蹄河草原之內,依蘭縣委已責令依蘭縣國土資源局制定整改計劃,在今年臨時用地批復到期後,恢復此地塊草原植被油煙處理設備,限2020年11月底前完成整改。

鑒於依蘭縣國土資源局在此案件中存在超越權限批準征用、使用草原的情況,依蘭縣委已責成依蘭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介入調查,啟動問責機制。

2.礦渣堆壓占、毀壞草原問題。經調查:排放礦渣壓占、毀壞草原的行為主體不是被舉報人李某某。排放礦渣壓占、毀壞草原的行為主體是依蘭煤礦(現歸屬於中煤能源黑龍江煤化工有限公司)。

經調查:依蘭煤礦始建於1938年,該煤礦自1996年開始就向自己的南排土場區域內排放礦渣。南排土場與豬蹄河草原北邊界是相鄰的區間地塊,歷年來煤礦始終向此地塊排放礦渣,因所排放礦渣過高,不斷向豬蹄河草原方向塌落,逐年延伸。2018年6月29日,根據國傢測繪地理信息局第二地理信息制圖院測算,礦渣壓占豬蹄河草原面積為77.8447公頃。

2017年3月,中煤能源黑龍江煤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中煤西安設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設計制定《依蘭煤礦東部、西部礦山地質災害治理及環境恢復方案》。2017年6月,該方案已制定完成。方案中治理效果達到恢復建設用地414.31公頃,恢復地質公園41.3公頃,恢復邊坡草地等72.2公頃,治理工期為12年,2019年1月1日起至2031年12月31日止,治理費用為385515.65萬元。同時,依蘭煤礦已於2017年下半年閉礦停止開采。

依蘭縣委、縣政府已責成縣發改局、縣國土資源局等相關部門在充分調研山西神木礦山治理經驗的基礎上指導推進中煤能源黑龍江煤化工有限公司依蘭煤礦加快實施露天礦恢復治理工作和依蘭縣達連河鎮塌陷區治理工作。責成縣畜牧獸醫局根據礦山恢復治理方案的路線圖和時間表,督促中煤能源黑龍江煤化工有限公司依蘭煤礦對壓占、毀壞草原礦渣逐步清除,恢復草原生態環境,限2028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到位。

針對依蘭煤礦壓占、毀壞依蘭縣達連河鎮豬蹄河草原77.8447公頃一事,依蘭縣委、縣政府責成縣畜牧獸醫局、縣公安局聯合立案調查,查明具體原因,依法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草原內存在耕地問題。經調查:豬蹄河草原內開墾耕地的行為主體不是被舉報人李某某。依蘭縣達連河鎮豬蹄河草原在1983年第一輪土地承包時草原內就存在水田,系附近村民和哈爾濱市方正縣沙河子農場村民耕種,當時情況是誰開地誰耕種,誰耕種誰交錢,隨種隨棄,無固定承包戶,當時草原內水田面積約50公頃,由依蘭縣達連河鎮西南村村委會負責管理。2001年依蘭縣國土資源局對依蘭縣達連河鎮豬蹄河草原出具過現狀說明,證實草原內已開墾水田24.81公頃。2005年以前,依蘭縣草原未劃界確權,依蘭縣國土資源局將此地塊規劃為國有未利用地,此地塊未按草原管理。2005年李某某承包依蘭縣達連河鎮豬蹄河草原後,因怕發生糾紛,李某某未對草原內水田耕種者進行管理,也未收取任何費用。2018年6月29日,縣畜牧獸醫局對該地塊進行瞭實地測量,現有稻田47公頃。

依蘭縣委、縣政府已責成縣畜牧獸醫局立行立改,依法推進,恢復草原植被,限2021年12月底前整治到位。

目前,針對此案件,依蘭縣委、縣政府要求相關部門要舉一反三,迅速整改。下一步,依蘭縣畜牧獸醫局、依蘭縣國土資源局將對依蘭縣草原進行全面排查,並結合黑龍江省草原清查工作進一步摸清草原底數,對已發放草原使用證的重新認定,對發現問題的建立清單,逐一整改,從嚴從重查處依蘭縣境內毀壞草原、改變草原用途等不法行為。同時,加大宣傳、警示教育力度,確保生態環境質量保持良好狀況。

(三)問責情況

無。

二十、受理編號3074*:“自2012年以來,四塊石林場職工毀林開荒1000坰,當地林業局對問題視而不見,舉報人要求查實毀林開荒問題並恢復林地。”

(一)基本情況

依蘭縣林業局四塊石林場始建於1969年,隸屬於依蘭縣林業局,行政區劃屬迎蘭鄉,施業區內分佈著23個自然屯,施業區面積15633公頃,蓄積1251108立方米,有林地13612公頃,有林輔耕地558.8公頃,森林覆蓋率87.1%。

2010年 11 月和2011年3月湯某和劉某某兩次向哈爾濱市市長熱線和依蘭縣紀檢委舉報四塊石林場毀林開荒問題。2011年依蘭縣森林公安局對四塊石林場發生多起毀林開荒案件進行查處。共查處毀林開荒案件12起。2015年7月舉報人就此事再次舉報是因為劉某某盜伐依蘭縣林業局四塊石林場落葉松被林場處罰不滿。

(二)核實處理情況

經調查,該舉報案件情況屬實。

調查處理情況:

2018年6月29日接到下交案件後,依蘭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立即成立由主管副縣長帶隊,依蘭縣林業局牽頭,依蘭縣紀檢委、依蘭縣環保局、依蘭縣信訪局、依蘭縣政府法制辦組成工作組深入依蘭縣林業局四塊石林場開展工作,因沒有舉報人的聯系方式,也沒有舉報人舉報的具體毀林開地的具體地點,工作組隻有通過對依蘭縣林業局四塊石林場施業區的現有林輔用地賬目,依蘭縣林業局資源股、依蘭縣森林公安局等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以及工作組進入依蘭縣林業局四塊石林場經營施業區走訪瞭解,逐一進行清查核對。通過實地調查核實幾年來依蘭縣林業局四塊石林場確實發生瞭毀林開地案件,2011年被依蘭縣森林公安局依法處理12人。

通過工作組實際調查,四塊石林場實際發生毀林開荒5起137畝 ,都是林場周邊農民群眾所為。

第一號地為依蘭縣迎蘭鄉永安村永志屯村民曾某友毀林開地22.6畝,砍伐林木蓄積 2.652立方米,依蘭縣森林公安局 2011年8月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曾某友非法占用農用地一案立案偵查(依公字[2011]293號)。2011年8月29日依蘭縣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批準逮捕。2011年11月16日依蘭縣人民法院判處曾慶友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並處罰金6000元(依刑初字[2011]119號),已履行。該地塊2012春造林已經退耕還林。第二號地為依蘭縣迎蘭鄉集勝村村民馮某理盜伐林木502株,面積48畝。依蘭縣公安局於2014年12月1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公(森林)立字[2014]466號),對其立案偵查。2015年3月6日依蘭縣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馮某理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該地塊2015年已經造林。第三號地為依蘭縣林業局四塊石林場居民管某好2015年毀林開荒3.1畝,依蘭縣森林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毀林開墾處以每平方米一元罰款,計罰款人民幣3100元(依森罰決字[2017]007號),2017年8月12日將被開墾的林地恢復植被。第四號地為依蘭縣迎蘭朝鮮族鄉舒樂村舒樂屯村民紀某良擅自開墾林地3.86畝,依蘭縣森林公安局2015年8月26日,對其做出擅自開墾林地每平方米一元的處罰,罰款3860元(依森罰立[2015]023號)。2016年6月將擅自開墾的林地恢復原狀。第五號地依蘭縣森林公安局接到舉報,於2018年4月12日依法對迎蘭鄉管理林地,涉嫌毀林開荒45畝的犯罪嫌疑人高某傑立案偵查,該案正在移交起訴中,目前該地塊尚未退耕還林。

經調查,2010年 11 月和2011年3月湯某和劉某某兩次向哈爾濱市市長熱線和依蘭縣紀檢委舉報四塊石林場毀林開荒問題。依蘭縣森林公安局組織專人,成立工作組,立即開展調查工作。依蘭縣林業局四塊石林場施業區四周遍佈村屯,農民靠山吃山思想嚴重。通過舉報,依蘭縣森林公安局2012年依法查處瞭曾某友、馮某理、江某文等12起毀林開荒、盜伐林木案件,有效打擊瞭盜伐林木和毀林開荒勢頭。2015年7月舉報人再次舉報,調查組多次與舉報人打電話聯系約談,但湯某和劉某某拒絕到依蘭縣森林公安局說明情況,二人稱,要舉報的問題還是以前舉報的事。調查組多次去德發村,他們避而不見。

依蘭縣森林公安局通過調查查明,2015年舉報的原因是因為劉某某盜伐依蘭縣林業局四塊石林場落葉松被林場處罰引起不滿。

依蘭縣委、縣政府對產生問題的相關責任人進行瞭嚴肅問責。2016年10月24日經依蘭縣委、縣政府決定,對依蘭縣林業局原局長王傑給予撤職處理,對依蘭縣森林公安局原局長王志勇同志負有的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對毀林案件打擊處理力度不夠做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處理(依組幹[2016]23號);依蘭林業局黨委對依蘭縣林業局林政股股長熊偉同志負有的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監管缺失做出撤職處理;對四塊石林場場長李永偉同志負有的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缺失、監管不到位給予撤職處理;對主管林政副場長沈洪元同志負有的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缺失、監管不到位給予工作調離處理(依林委[2017]36號)。

下一步,依蘭縣委、縣政府將對全縣毀林開荒和侵占林地專項治理工作開展大排查,一是依蘭縣各鄉鎮和國有林場要站在全縣生態安全的高度,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立即自查自糾,建立組織機構,落實林地管護責任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林地進行排查,對發現的毀林開荒和亂占林地案件,建立詳細問題清單,及時進行補植補造,立行立改,毀林案件按程序移交相關部門辦理,從重從快進行打擊。二是落實各級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違反《森林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在工作中以權謀私、不認真負責,敷衍瞭事導致出現大面積毀林開荒和占用林地現象,造成生態嚴重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嚴肅追究責任。三是加大依法嚴厲打擊毀林開荒和亂占林地行為宣傳力度,加大有林地依法管護力度,提高人民群眾依法保護森林資源的自覺性。層層落實責任,有效遏制毀林開荒和亂占林地現象發生。四是依蘭縣委、縣政府已責成依蘭縣林業局對依蘭縣林業局四塊石林場毀林開墾林地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務於2019年春完成被破壞地塊退耕還林工作,並舉一反三,對依蘭縣林地進行全面排查,堅決制止、糾正毀林開地的違法行為。

(三)問責情況

無。

二十一、受理編號3077*:“舉報人曾反映群力傢園F區垃圾轉運站與土堆污染問題,對哈爾濱市政府網站公示的處理意見(受理編號1601號、1727號信訪件)提出以下異議:一是處理意見稱‘F區1.4萬餘戶垃圾日產量22噸’,與事實不符,F區實際住戶不超過100戶。二是受理編號1601號信訪件處理意見中介紹基本情況時稱‘轉運間’,介紹核實情況時又稱‘轉運站’,說法不一致。三是處理意見稱‘《生活垃圾轉運站基礎規范》是2006年實施,不適宜在平交或立交路口,與相鄰建築應大於等於8米,綠化帶寬度應大於等於3米,綠地20%-30%,應采取有效的污水處理措施’,實際情況是該垃圾轉運站在融江路與機場裡交口,屬於平交路口。道裡區工作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現場有大量污水,現場處理不到位。四是質疑垃圾轉運站的環評審批和環保驗收手續,詢問垃圾轉運站屬於小區配套設施,是否需要單獨做環評,質疑群力傢園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為何不公開。五是關於垃圾轉運站遷移問題,受理編號1601號信訪件處理意見稱‘此處垃圾轉運站經過規劃審批,如要遷移需要聯系規劃部門,重新規劃審批建設’,說明辦理該信訪件時相關部門並沒有與規劃部門溝通,對是否遷移的答復不明確。六是關於管理機制問題。1601號信訪件處理意見稱‘道裡區物業辦與菱建物業商定,由物業設置專人管理。每天清運完畢後進行水清洗,消殺除味’,6月17日-18日群力辦事處安排網格管理人員對垃圾轉運間清洗情況回訪,物業安排人員及時進行瞭消殺清洗,舉報人質疑為何僅在垃圾清理完畢時進行消殺除味,轉運期間與平時不消殺除味。七是關於長效監督問題。處理意見稱‘由區物業辦與菱建物業公司商定’,舉報人質疑以後物業更換瞭,誰管此問題。八是關於土堆問題,1727號信訪件處理意見稱‘此處是處於道裡區征收辦融江路項目凈地區域內,該項目2013年7月啟動,2014年11月完成凈地,區征收辦負責拆除該項目地面建築物及構築物,清運殘土後將移交哈西辦’,舉報人質疑:道裡區征收辦完成凈地已經3年7個月,為何沒有運走殘土。處理意見稱6月30日前完成土地苫蓋,舉報人質疑:從現在到6月30日這段時間沒有完成苫蓋,該如何處理。舉報人要求當地政府給予充分認真地答復。”

此問題與第十五批第1601號舉報案件反映問題完全一致,辦理情況已報送。

關於土堆問題。1727號信訪件處理意見稱6月30日完成土堆苫蓋,由於近日連續降雨,雨後土堆濕滑,且該土堆位於高壓走廊下,導致苫蓋作業工期滯後。7月3日,苫蓋工作已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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